健保

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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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分期繳納保險費及滯納金

申請資格:不符合紓困貸款資格,但積欠健保費逾2,000元,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

申請方式:請攜帶(1)身分證、印章及(2)第一期款,洽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分期攤繳保險費,繳清第一期款項後,即得以健保身分就醫。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 人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拒絕保險給付。

 二、拒絕核發保險憑證。
 
 三、拒絕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